河南安阳:不承认实施了拆除行为,法院:没证据,确认违法
(相关资料图)
一、案件简介
于某国通过与本村村民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方式在晁家村建造房屋,但是未取得用地和建设规划审批手续。2016年6月21日,区政府印发了7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年7月19日,于某的部分房屋被拆除。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中华路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于某国的诉讼请求。遂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答辩
区政府答辩称:1、于某国没有证据证明是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其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2、于某国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合法房屋。
中华路办事处答辩称:其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也没有拆除房屋的职权,其不是适格被告。
三、法院认为
区政府主张拆除案涉房屋是区城市执法局的执法行为,但是区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执法局认定案涉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在拆除过程中没有对案涉房屋扩建、增建部分予以区分,而是将房屋整体进行拆除,对此区政府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区政府作为组织实施主体,在拆除行为中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应当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四、裁判结果
1、撤销中级法院100号行政判决;
2、确认区政府拆除于某国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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